《衡水湖保護和治理條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京南第一湖”筑牢生態屏障
筑牢生態屏障,守護“京南第一湖”。11月2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衡水湖保護和治理條例》,該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衡水湖有了“專門法”,為保護和治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衡水湖是華北平原單體面積最大的淡水湖泊,不僅是衡水市的“母親湖”,還是京津冀區域生態系統的重要支撐。然而,保護和治理中還存在權責不清、水質水量難保證等問題。條例共九章68條,每一條都切中保護治理“老大難”問題,對資源保護、污染防治、入湖河道監管等提出新要求。
條例堅持把“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作為立足點和出發點,要求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充分考慮衡水湖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治理需要。條例規定,建立鳥類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實施可能對鳥類生活習性和棲息環境造成危害的噪音侵害、光侵害、食物污染、違規投喂等行為,科學開展增殖放流,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衡水湖屬于封閉性內陸湖泊,水體自凈能力差,條例主要聚焦衡水湖自身開展全方位保護和治理。條例明確,在自然保護區要嚴格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和廁所無害化改造,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條例還對旅游景區經營者作出規范,要求做好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禁止隨意排放污水、棄置垃圾。
體現系統保護,條例還專章規范入湖河道監管,確保入湖水質達標。條例明確入湖河道沿線保護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任,專門對水資源保護、河道管理和保護、排污監管、畜禽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控制等方面作出規范,同時強調了入湖河道各級河長職責。根據條例,該區域內應科學劃定禽畜禁養區,推廣應用化肥減量增效、農藥減量控害技術,并要求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
衡水湖的管理機構濱湖新區管委會是事業單位,無行政執法權,執法權分散在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涉及區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草、交通運輸等部門。破解“九龍治湖”難題,條例明確執法主體和執法責任,建立了政府統籌協調、部門依法管理、保護區管理機構專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協同治理機制,共同做好衡水湖保護工作。
強化剛性約束,條例明確自然保護區內六種禁止性行為,并嚴格設置相應法律責任,確保“管得住、管得好”。根據條例,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捕撈、采藥、開墾、開礦、挖沙等活動造成破壞的,處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從事水產、畜禽等規模性養殖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