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規定,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及相關服務發生的費用應通過輸配電價回收,不得以其他名義向用戶變相收費。電網企業不得向電力用戶收取變電站間隔占用費、計量裝置校驗費、電力負荷管理終端設備費、電卡補辦工本費、更名過戶費等與之相似的其他壟斷性收費。
同時,吉林將進一步規范全省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范圍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用電主體的轉供電環節。這些單位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包括公共照明、電梯、給排水等所有公共設施用電)、線變損耗等與目錄銷售電價間的價差,應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的方式收費。
吉林還要求供電主體要在顯著位置公示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向電網繳納電費憑證復印件、用戶電費分攤清單等,供相關部門檢查和用戶監督。